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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職證明有時效的麼

欄目: 勞動爭議 / 發佈於: / 人氣:2.68W

沒有時間限制。

辦理離職證明有時效的麼

一般勞動者離職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爲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