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合同約定。不過公司不可以隨便降職。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覈是一方面,用考覈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覈成績差於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