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這是很多人都會有的疑問,那麼究竟保險代理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爲大家做一個全面的講解,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保險代理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保險代理協議作爲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爲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合同。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內容
保險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
(2)代理業務範圍;
(3)代理業務要求;
(4)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5)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押金;
(6)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7)代理合同的期限;
(8)代理合同的終止事由;
(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勞動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表現在:
1、從依據的法律上看。
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
2、從性質上看。
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係。(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爲法律行爲,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
3、從合同的內容上看。
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爲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
所以,要搞清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取決於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保險代理合同,那麼,他們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儘管也稱之爲保險代理人但他們之間是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
原來保險代理協議與勞動合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前者是民事關係,後者是勞動關係。本文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編輯,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