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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與2個公司籤勞動合同會怎樣?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06W

同時與2個公司籤勞動合同會怎樣?

同時與2個公司籤勞動合同會怎樣?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如果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出現法律規定的的情形時,雙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說勞動者同時與2個公司籤勞動合同,並且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規定的話,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具體解答如下:

一、對同時籤二家勞動合同,法律並未禁止。所以籤雙份合同並不違反勞動法。

二、新勞動合同法已再次明確,員工可以簽訂雙份合同。如其中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就允許員工可以多份勞動合同。

三、籤雙份合同是否對在職的任意一家公司造成損害這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雙份合同並不必然造成對在職企業的實際損害。如有的員工兼職,在業餘時間打工,法律是不禁止的。

2、雙份合同,如兼職公司的工作,影響了現在職工作的工作,並是已嚴重或經在職公司教育後,仍不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四款。

3、兼職工作,對在職企業造成損失的,兼職企業具有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由在職企業舉證,一般在職企業很難舉證。

綜上,兼職工作並不違法。只在給在職企業造成實際損失或嚴重影響時,才具有賠償責任。即兼職賠償是有條件。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一般認爲,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

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

一是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進階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爲,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爲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爲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同時與2個公司籤勞動合同會的相關資料,從上文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完全禁止的,而是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或者是影響正常工作的原因,如果有的話是不允許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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