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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是自動續簽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5W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是自動續簽嗎?

孕期勞動合約到期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

勞動部有關檔案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於勞動合同期限延期,所以您還處於勞動合同期內,保險、住院報銷、生育津貼都是可以享有的。如果公司拖着不籤,可以先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還不能解決,再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在孕期勞動合約到期的話,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是不能和孕婦解除勞動合約的,必須自動延續合約知道孕婦生產完,再來和員工進行探討是否進行續約或者解約,如果公司在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約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申訴要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