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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人員與被掛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51W
僱傭人員與被掛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答:看具體情況。律師解析:掛靠證件就是爲了獲得一定的報酬,同時也幫助企業達到一些資質升級的目的。
但是有的時候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說掛靠單位要求繳納社保的,這樣就存在勞動關係了,並且這類勞動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掛靠是指一些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投資創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出於一定目的掛靠在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名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