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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離職怎麼處理?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59W

員工無故離職怎麼處理?

現在的生活中充斥着各種各樣的誘惑,尤其在工作方面,有些公司以更高的薪水,待遇挖走員工;有些員工感覺工作壓力大,故意逃離工作崗位等等,因此對於員工無故離職已經見怪不怪了。那麼針對員工無故離職怎麼處理,小編就國家勞動方面等相關法律爲大家詳情解讀:

員工無故離職怎麼處理,按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爲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爲,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以下是對逾期不歸者處理形式: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爲無效。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61號檔案第6條和勞辦發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且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而言,在今後的工作中若遇到此類情況,可以清楚做出判斷,維護自身及單位權益免受侵害。如果大家在今後得生活中遇到相似問題有所不明時,可以詳情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