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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3.07W

非法使用童工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童工的僱用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但是有不少的用人單位頂風作案,無所顧忌的僱傭童工。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已經發現將面臨的是被追究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但在追究其法律責任前需先認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僱用童工。那麼非法使用童工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小編將會在下文中爲大家詳細介紹,請往下閱讀。

一、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非法僱用童工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覈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認定標準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勞動管理法規是指勞動法和國務院與勞動保護有關的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僱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爲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爲。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爲僱用關係。僱用關係的本質是僱用方和受僱方之間存在的一種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僱用與一般的提供有償勞務相比,應當有一定的期限。

比如說在車站、碼頭支付報酬讓他人爲自己拎包等臨時提供勞動服務,就不屬於僱用。所謂一定的期限,只是與臨時的勞動服務關係相區別而言的。只要使用人與被使用人之間有相對固定的勞動關係即可,並不要求雙方有明確的時間約定。同樣,只要非法僱用人與被僱用的童工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並不以是否簽有書面勞動合同爲條件。

勞動管理法規關於勞動者的年齡有着明確的規定。爲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管理法規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爲。另外,根據有關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着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僱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爲相區別。

2、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於違法行爲,但並非都屬於犯罪行爲。構成非法僱用童工罪的行爲,僅限於非法僱用童工從事刑法明確規定的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較大的特定勞動的行爲。

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勞動強度超過勞動者正常體能所能承受程度的體力勞動。關於勞動強度,國家勞動保護部門有專門的規定和測算的依據。根據該規定,體力勞動強度的測定是透過測量某勞動工種平均勞動時間率和能量代謝率,並計算出其勞動強度指數,然後根據指數又將體力勞動按照強度由低到高分爲四級。其中第四級強度的體力勞動屬於強度最大的勞動。根據計算,其八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爲11304.4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爲77%,勞動強度顯然很大。

根據國家保護未成年工(指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的作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裏的勞動強度是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爲了進行科學的勞動保護管理,針對正常的生產勞動作業所作的區分,並與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聯繫。因此在具體認定童工所從事的體力勞動是否屬於超強度體力勞動時,可以參考上述勞動保護部門用於測算正常生產勞動作業的分級標準,對童工所具體從事的勞動的強度進行測算,但不能簡單的認爲某級以上強度的勞動就屬於超強度體力勞動。因爲對於童工而言,並沒有所謂適合其身體發育狀況的體力勞動的分級。

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實際從事何種強度體力勞動,均屬於非法使用童工。當然,雖然僱用童工從事體力勞動行爲本身均屬於非法行爲,但是其違法的程度與童工所具體從事的勞動的強度大小是密切聯繫的。

比如說,僱用童工所從事的體力勞動在勞動時間率、平均耗能值等方面相當於一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其危害性顯然要小於僱用童工從事勞動強度相當於二級或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所謂超強度是指超過勞動者正常體能所能合理承受的強度,所以在認定是否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時,還應結合被僱用童工的年齡、身體發育狀況等因素。

並且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後讓其從事高強度的體力勞動。僱傭童工本身就是違法行爲,用人單位必須主動拒絕童工的僱傭,而政府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加強童工僱傭的監管力度,一經發現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