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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的?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1.47W

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的?

我國的傳統節日有很多,最隆重、最盛大的節日莫過於春節了。同時,春節也是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既然是法定假日,那麼就一定會有休假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間,工資的計算與普通上班時間的計算標準是不同的。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的?請繼續閱讀了解。

一、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算的?

一般春節7天假期,農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的加班工資。

二、單位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爲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上班的員工來說,工資是肯定有的了,並且比原來的日工資多很多;而對於那些休假的員工,一般也是帶薪休假的,其中兩者之間的日工資計算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的更清楚一些,可以閱讀上述的文章,小編在這裏就不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