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和暫住證不一樣。
居住證是在暫住證的基礎上不斷升級優化,使得流動人口可以在常住地得到更多關愛和善待。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2.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暫住證和居住證:
1.暫住證是外來人口擁有的在流動城市暫時居住的權利和一個身份證明。
2.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的功能定位:既是居住證明,也是作爲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二條可以瞭解到,居住證的辦理是針對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纔可以申請辦理。
而暫住證(部分地區稱爲居住卡、臨時居住證)辦理,則沒有明確居住時間要求,只要是異地居住都可以申請辦理;
暫住證和居住證雖然都有登記公民異地居住資訊的功能,但是在作用上面卻有着明顯的區別,因此暫住證並不等同居住證。
居住證與暫住證的區別是較爲明顯的,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會經常忽視其中的差異,從而導致自己的問題處理有着不小的難度,但是在有關的程序操作中,存在不少的相似性,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這樣有關的問題處置就會得到充分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