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能不能不確認勞動關係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不能認定爲工傷,造成人身損害的,按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因此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是需要確認勞動關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未確認勞動關係是否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並非確定勞動關係後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和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也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傷害職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即勞動關係存在的確認不應是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沒有勞動合同,如果有以下證據能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也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不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包括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的由誰承擔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的,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能不能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能不能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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