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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如何計算?

欄目: 工傷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2.96W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如何計算

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如何計算?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爲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工傷等級的鑑定。如果案件複雜,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勞動者工傷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正常發放工資,並且和員工日常的工資水平一致,需要按月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賠償醫療費、住院費、住宿費、誤工費、伙食費等,根據勞動者的工傷鑑定等級給出對應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