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合同
合同編號:
爲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爲30萬噸乙烯改擴建工程的配套建設項目籌集資金,經協商,由以下四家發起人聯合發起組建 市 石化高新技術股份*限公司。
一、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1.名稱:中國*化 石油化工公司設計院(以下簡稱設計院)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設計院院長
2.名稱: 部 化工研究院(以下簡稱化I研究院)
住所: 市 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 研究院副院長、總工程師(教授級)
3.名稱: 化工輕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化輕公司)
住所: 市 街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經理(化工二廠廠長兼)
4.名稱: 商貿經濟技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
住所: 住所: 市 區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二、擬設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宗旨:以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爲動力,使企業充滿內部活力;以科研開發爲導向,發展石油化工新技術,生產經營石油化工新產品,並不斷提高技術服務和產品質量.不斷石寬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而獲得滿意的企業內部經濟效益和滿意的社會效益。
經營範圍:
1.石油化工催化劑、精細化工產品;
2.石油化工、塑料、橡膠加工與應用;
4.通訊技術與計算機應用;
5.節能技術及產品。
三、擬設公司的股權證發行範圍、對象和辦法
1、發行範圍:發起人、社區法人及企業內部職工;
3、發行辦法:由 公司財務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支行聯合承辦。
四、擬設公司發行股份總額6000萬元,每股金額100元。
五、發起人認購股份金額和限期
1.設計院:100萬元l萬股。
2.化工研究院:500萬元5萬股。
3.化輕公司:l550萬元15.5萬股。
4.服務公司:100萬元l萬股。
社團法人及企業內部職工所認購的股份總額,自募股公告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以人民幣形式一次交清。一個自然人所認購的股份金額,須爲100元的整數倍,但最多不能突破10000元。
企業法人所認購的股份金額,自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籌建之日起1個月內以人民幣形式一次交清。
六、擬設立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發行的股份未能繳足時,按各自所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負連帶認繳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自所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負連帶償還和支付責任。設立公司期間的費用暫由 市
石化高新技術股份*限公司籌備組墊付,若設立公司成立,其債務和費用由新成立公司負擔。
3.在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時,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委託設計院出一人代表發起人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其他未盡事宜由發起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八、發起人簽名蓋章
1、中國*化 石油化工公司設計院
院長: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2、 部 化工研究院
副院長: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3、 化工輕工業總公司
經理: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4、 商貿經濟技術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自發起人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