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便產生法律效力。領養他人的子女爲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爲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爲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