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平氣和地與老師交涉,說出他的不對之處,通常情況下,老師都會虛心接受。如果交涉失敗,可以收集證據,比如錄音,照片,日記,現場證人證詞等。拿着證據或者證詞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如果學校的處理結果令你不滿意,可以拿證據到當地教育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