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證的協議一般是有效的,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