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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可以有幾個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27W

監護人可以有幾個

我國,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在法律上規定,都是需要監護人的,因爲他們都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自主行動力和自我生活能力,需要法定監護人來照顧、保護,當然了,生活中還有一些因爲精神疾病而需要監護人的,他們的監護人除了照顧之外,還需要監督他們,以免影響到其他人。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幾個?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那麼其父母自然是第一監護人。

如果父母不在了,那麼就由有血緣關係的近親來擔任監護人,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以及其他關係比較親近的親戚。

如果上述人員也不在了,那麼就由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是相關的民政部門,擔起監護人的責任來。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義務

①必須要保證孩子能夠在合適的年紀順利入學。

②必須要保證未成年人要把九年制的義務教育學習完畢,不能夠中途而輟學不上。

③要按照相關教育部門的規定,按時的繳納九年義務教育學習期間的雜費,當然了,如果是太過貧困,實在繳納不起的,也可以向就讀的學校申請免去雜費。

④要給孩子塑造一個適合學習成長的良好環境,不苛求監護人家境應該如何的優渥,但是監護人卻是應該關心孩子的學習和成長,配合學校老師的教學活動。

(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幾個?

首先,精神病人的配偶,往往就是第一法定監護人了。

如果其配偶不在了,那麼就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已經成年的兒女或者是其他近親親戚來承擔監護人的責任。

如果上訴兩類人也不在了,那麼就由其他親屬或者是親密的朋友,來擔任法定監護人。

當然了,如果真的沒有親戚朋友在世,或者是找不到親戚朋友了,那麼精神病人曾經所任職的企業公司、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有關的民政部門,也是可以承擔起法定監護人的責任的。

(四)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義務

①精神病人因爲自身疾病的原因,往往部分喪失或者是全部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沒有抵抗外界侵害的自我保護能力,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定監護人來保護他們不受損害。

②幫忙管理精神病人的財物,監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合理的利用精神病人的財物。

③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中的規定,監護人可以代替精神病人做一些他們無法做到的事情,比如說租賃東西、捐贈善款等。

④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中的規定,監護人還應該對精神病人的行爲進行監督,對其造成的損害也要承擔責任,替其賠償和道歉。

總而言之,未成年人也好,精神病人也罷,他們根本就不具有完全自主的民事行爲能力,因此就需要有監護人保護和監督。

一般說來,監護人是有順序先後之分的,但是一般不會說有多少個,同一順序的也有可能不只一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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