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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撫養權又利自己證據有哪些?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57W

爭撫養權又利自己證據有哪些?

感情不合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經常發生糾紛。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對於子女的撫養權要按照法律程序裁決。那麼,爭撫養權又利自己證據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爭取撫養權時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1、關於雙方經濟條件、身體狀態的取證。

撫養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費用的支出,那麼取證證明自己收入情況、身體狀態比較優越,對撫養的爭取有極大的好處。尤其如果對方身體患有傳染病等不適用撫養孩子的疾病,那對己方爭取撫養權就十會有利了。

2、關於雙方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

撫養孩子,意味着與孩子共同生活,那麼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就十分重要,因爲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應側重於對方有什麼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賭博等等。

3、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情況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撫養,由是撫養方的父母撫養,那麼父母身體、教育、照顧孩子的意願等基本條件撫養權的爭取就十分必要了。

4、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已方距離學校較近,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較爲有利,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孩子的意見的取證。

如果孩子年紀較大了,通常十週歲以上,那麼人民法院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時,通常都會聽取孩子的意見,那麼跟孩子做好溝通工作,使孩子願意跟隨己方生活,就十分必要了

二、撫養權歸屬的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綜上所述,有利於自己爭取撫養權的證據包括對方的身體狀態和經濟條件,對方的生活習慣和思想品質,關於孩子生活環境的取證以及孩子的意願。有了這些證據,法院判決對自己有利。爭撫養權又利自己證據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