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放棄房屋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女放棄房屋繼承協議不是必須要公證的,不公證也有效。
放棄繼承權沒強制公證的法律規定,但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本人承認或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口頭表示放棄繼承的一般認定有效,因此,放棄繼承是否進行公證由繼承人決定,沒有要求必須進行公證。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建議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其它財產,可以不作公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法定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以繼承方法獲得房子產權的,將來辦理繼承房產過戶的時候遺囑需要公證,但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書,想公證的話就去辦理公證,不想公證的話也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另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事關重大,沒有考慮清楚不要輕易做出這樣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