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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遺產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3.25W

繼承權作爲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遺產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