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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有效的條件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56W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有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