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婚姻家庭 > 離婚

協議離婚程序如何規定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92W
協議離婚程序如何規定
律師解析: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並以書面形式寫成離婚協議書。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爲自願離婚的,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