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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補正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79W

無效婚姻補正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對於我們所有人而言,結婚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的終身大事之一,但是在我們的現在的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婚姻,其中也有一部分婚姻是無效的婚姻,我們國家對於無效婚姻有着嚴格的規定,對於無效婚姻補正有什麼樣的制度和規定呢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的補正

《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例如:

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②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經治癒的;

③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故:唯一不能治癒的無效原因僅有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自然血親關係。

新《婚姻法》增設了原《婚姻法》沒有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所謂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無效:

a、重婚的;

b、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c、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爲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d、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2、無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規定:

(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看完以上的規定和制度,相比大家應該對無效婚姻補正應該有了一些瞭解,婚姻雖然是男女雙方以自願和以共同生活爲目標爲基礎的,但是要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制度,這樣婚姻纔會得到更大的保障,對夫妻雙方也是一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