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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結婚新婚姻法是什麼規定的?

欄目: 結婚 / 發佈於: / 人氣:1.45W

十八歲結婚新婚姻法是什麼規定的?

我們常見到有些新聞報道說大學生在還沒有畢業就結婚的消息,可能因爲他們的年齡還很小,很年輕讓很多人關注的多大結婚符合要求呢。民法典對女性要求是20週歲,那麼,十八歲結婚民法典是什麼規定的?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下面相關內容。

十八歲結婚民法典是什麼規定的?

民法典並沒有規定18週歲就可以結婚的,還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文章已經爲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我們知道,民法典對更改法定年齡還是很慎重的,即使有人提出女性18週歲就可以領證的建議還是出於整體考慮這點並未採納。婚姻是大事不同於兒戲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