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均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以“假結婚”的形式購得的房屋可能會成爲雙方的財產,當然,這方面的風險還比較好防範,只需雙方在購房前簽訂一份協議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約定即可。但是如果對方因爲欠債而被第三方訴諸法律的話,那麼以“假結婚”的形式所購的房屋,則極有可能成爲第三人採取保全和執行的標的物。
儘管“假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可能簽有協議對彼此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這樣的協議只在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結婚”的形式購房的一方則極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被分割的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你們婚內的兩個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內,是指自雙方領取結婚登記證之日起至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止,這個期間的雙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應該是將雙方的所有財產彙總到一起,然後一人一半,婚前財產及離婚後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