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準備好材料。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雙方自願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4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香澳臺港居民:
(1)、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同胞回鄉證;
(2)、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3)、經港澳臺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接着是辦理登記。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爲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最後是領取結婚證。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佈: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5、祝賀新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在婚前事先了解了登記結婚的程序能夠更加方便當事人的結婚辦理。根據規定,各市各婚姻登記處實行週六正常開展婚姻登記。另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記照常辦理。也就是說,週末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員不上班的,可以選擇週一至週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