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如下:
1、申請人或代補辦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爲公安派出所)辦理補辦手續。
2、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工作人員校驗戶口簿和審閱《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繳納證件工本費用並領取辦理回執。
5、收到領取通知或者辦理身份證60個工作日後,攜帶辦理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
法律依據:《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
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