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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9.98K

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爲立法原則,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優先給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生父母共同監護 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是最爲有利的。從子女最大利益出發,生父母共同監護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監護類型。但是共同監護能否實現取決於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

(一)非婚生子女監護問題

相對於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問題更爲複雜。由於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關係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十分困難。如何確定非婚生子女之監護人成爲法律運用監護制度、保護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前提。同時由於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間親子關係的建立依賴於生父母身份的確認,因此立法必須對已確認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監護人採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將對生父母身份已確認的非婚生子女的確定問題進行探討。

(二)父母身份已確認的非婚生子女監護人之確定

1、生母優先監護

歷史上,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長期屬於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發達致使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較爲困難;另一方面傳統的社會和道德觀念都認爲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不應承擔監護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見立法基於對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的性別歧視以及男女不平等的原則,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授予其生母。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準確推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不再是科學難題。男女平等原則已成爲社會努力實現的目標,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堅持生母優先於生父享有監護權。對此,我們認爲應以子女利益爲依據。從醫學的觀點,認爲生母監護對未成年子女將來人格的形成與發展最有益,因此站在保護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立場由生母監護最爲妥當。但生母優先監護的做法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子女的權益。

首先,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母愛優於父愛沒有科學根據。上述學者所依據的精神醫學的觀點,只是精神醫學之一種見解,並未得到普遍認同。

其次,犧牲男女平等原則,並不能達到保護子女利益的目的。生父與生母同爲非婚生子女之自然血親,生父與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毫無差異。在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利益未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毫無犧牲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並非犧牲男女平等原則,讓生母優於生父成爲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才能達到使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的目的。

最後,未區分生母與生父自身的具體情況,也未考慮生父與生母的主觀願望。如果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優先給予母親,則背離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則。

綜上所述,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爲立法原則,將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優先給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

2、生父母共同監護

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是最爲有利的。從子女最大利益出發,生父母共同監護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監護類型。但是共同監護能否實現取決於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則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是切實可行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無共同生活,對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實行共同監護則欠缺可能性。對未成年的監護主要是人身監護,被監護人需要監護人對其的日常生活進行照管,這就決定監護人必須與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當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一方未與其共同生活時,此項監護職責便無法實現。如果生父母沒有共同生活,則未與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無法與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監護權。因而生父母共同監護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適用。

非婚生子女監護制度中對於監護權規定條例表明,首先考慮的是子女的成長環境作爲首要的利益所在,對於監護權 的判定,生母一般是首要的受權人,無論是從歷史道德的角度還是現實的問題所在,女方在理論上是最合適首要人選。當然還需要根據實際按例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