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房子能不分割嗎
離婚可以不分割房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協商離婚時,雙方或一方不想進行分割房產,則只需要經雙方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決定不分割房產即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農村離婚後房子如何分割
農村離婚後房子分割具體方法如下: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爲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這樣的房屋視爲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爲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
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爲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
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爲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二婚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2、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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