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分割證明怎麼寫?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分割證明寫一下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的名稱,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所作出的一個具體的約定,離婚時財產明細清單,主要是就離婚雙方當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財產所列的清單,包括家用電器、傢俱、私家車、私有房產、珠寶首飾及其它財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時,法院會給當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財產清單表,包括財產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項內容。列明財產名稱,數量、規格、價款等即可,沒有固定的格式,可以陳述,也可以列表列出。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分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
(2)具體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
二、簽訂離婚財產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爲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爲“一年”的規定。
三、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公證注意什麼?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的話,是非常的有爭議性的。但實際上現在很多的人員他們都是和平的分手,所以關於離婚的財產都是可以做出一定的協商的規定的,如果說需要列舉出來相關的證明,還是需要有人員的簽字蓋章或者說是單位的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