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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21W

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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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雙方都是有使用權的,但畢竟其中會涉及到一些價值很大的財產,例如房產、車輛,那麼在行使財產權的時候,就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而一方是不能擅自處罰價值較大的共同財產。那現實中究竟應該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不能根據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共有財產所有權的有無或多少。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我國《婚姻法》第17條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夫妻—方處分共有財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夫妻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若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啥後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爲了增加審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制裁措施作了具體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爲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總之,修改後的《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結合起來,加大了對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得知對方起訴離婚之時,即應該開始着手防止財產轉移的措施。

基於對對方的尊重其實都是需要先詢問一下對方的意見,而對於那種涉及到價值比較大的共同財產,若需要進行處分的話更是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才行,不然夫妻之間就會很容易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