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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怎麼判判給誰?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4.44K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況

離婚房子怎麼判判給誰?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爲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造成離婚時,對於房屋權的歸屬問題,雙方可以本着協商的方式進行約定歸屬權的劃分,在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時,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決和判定,對雙方共有財產作儘量公正和客觀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