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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無財產可以分配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7.12K

破產人無財產可以分配的?

一、破產人無財產可以分配的?

企業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 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 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 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 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 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清算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爲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四、破產清算組由哪些人員構成?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

綜上所述,企業在沒有有效經營導致破產的,對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影響還是比較大的,所以按照規定企業在破產後會立即成立清算組優先支付員工的工資,但是如果破產人沒有財產可以分配的,那麼法律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