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糾紛案判決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糾紛案判決的原則是保護沒有過錯的一方,一般情況下,離婚夫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特殊情況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特殊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一)專屬夫妻一方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可否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
可以。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6、離婚時夫妻一方轉移、隱匿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具體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離婚財產的分割若是夫妻雙方不能透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當地有權受理該離婚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離婚訴訟的請求。一般對於此種財產存在糾紛的案件,司法機關收取的訴訟費都是比較高的,故而建議最好協商確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