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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確婚後個人財產的認定?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8.15K

如何明確婚後個人財產的認定?

一、婚後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後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後個人財產是相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兩者間任何一方自己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從本質上來說與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完全一致,婚後個人財產應當《民法典》細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