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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污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欄目: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9W

一、辦公室污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辦公室污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辦公室污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恢復原狀以及消除危險等相關的責任。

1、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爲

行爲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爲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就須對該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爲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爲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爲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行爲的歸則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爲人作出行爲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爲人的行爲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爲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爲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爲,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爲,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爲,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爲。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透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當事人存在着環境污染行爲,那麼需要承擔相適應的侵權責任,這樣的一種行爲已經嚴重的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因爲這種行爲也是嚴重違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 法》,所以需要對此進行行政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