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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時間的協議能隨時解除嗎?

欄目: 合同終止 / 發佈於: / 人氣:6.13K

一、沒簽時間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沒簽時間的協議能隨時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 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 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 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徵

1、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形式。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爲。除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外,當約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4、合同解除使權利、義務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爲協議解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爲約定解除權。

綜上可知,沒簽時間的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時解除,需要遵循一般合同的規定條例,本站小編爲您作出了以上解釋,希望能解答您對於“沒簽時間的協議能隨時解除嗎”這一問題的疑問,隨時解除的合同只存在於具備解除行爲解除權利的情形下,與時間並無直接聯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朔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