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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2.38W

本身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雙方本着誠信的原則進行,對於應該告知對方的情況,就應該如實的告知,而不能有刻意隱瞞的情況,更加不能有欺詐的情況出現。不過實踐中總是避免不了出現受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那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一、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欺詐行爲有哪幾種

合同欺詐就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故意採用欺騙的方法,如故意陳述虛假事實、隱瞞真實情況等,使對方當事人陷於認識上的錯誤,從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識而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而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合同欺詐行爲,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的合同欺詐行爲,即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行爲,比如對自己的產品作不切實際的宣傳,誇大自己產品的功效等。另一種是消極的合同欺詐行爲,即故患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比如故意隱瞞己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隱瞞某些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明顯不利的重要事實和資訊等等。

從《民法典》(.1.1生效)當中的規定,我們瞭解到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其實是認定爲無效的,這是《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要是受脅迫或者顯示公平、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主張爲無效合同。若因爲合同效力產生爭議,建議委託本站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