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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69W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留置: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
抵押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擔保行爲。抵押擔保對債權人比較安全可靠,同時財產抵押之後,並不轉移佔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財產抵押作爲擔保的越來越多。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