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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們開始訂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後,這段期間其實都是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因合同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一旦產生了合同風險的話,多數情況下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實踐中,還是很有必要事先預防風險的發生。那到底當事人該怎樣防範合同風險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從合同條款完備入手
合同不完備,必要條款缺失,導致合同履行和糾紛發生後無約可依。常見的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條款;
2、標的條款;
3、數量條款;
4、質量條款;
5、價款或者報酬條款;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條款;
7、違約責任條款;
8、解決爭議。
(二)貨物質量糾紛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僞次品。
此類糾紛的處理重在預防,即透過前期合同的審查,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詳細的約定,封樣儲存來規避風險。貨物質量的約定應當注意以下內容。
1、根據合同標的的性質選擇適當的表示質量的方法;
2、依法明確質量標準;
3、明確規定質量驗收的內容;
4、明確規定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時明確規定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
(三)合同主體欺詐風險
爲了追求利潤,許多組織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法,製造主體合法、真實的假相,達到簽約(欺詐)的目的,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
(四)貨款拖欠風險
貸款拖欠糾紛在辦理的糾紛中最爲常見,糾紛原因有因合同約定付款不明、當事人履約能力不足、違約成本低等。
此類風險,一般採取三階段全方位風險控制來最大限度的維護顧問單位的權益。
1、事先預防,完善合同的審批制度、審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發現對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違約行爲,就應及時採取對應措施,以免延誤時機。
3、事後補救措施,一旦發現貨款無法按期收回及催討有困難,應分析對方拖延或拒付原因,採取相應措施。
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當然,從長遠出發,對可能產生的風險事先進行預防,這也是很好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