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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懸賞合同是哪種合同?

欄目: 合同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8.87K

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發出懸賞廣告爲要約,行爲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爲爲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這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

我國的懸賞合同是哪種合同?

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立法者響應時代呼聲,專條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民法典》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是我國法律層面首次明確規定了懸賞廣告,並列入合同編總則中。雖然只有一條規定,但對於指導審判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方式公開對於完成一定行爲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二是指意思表示與指定行爲的完成結合而成立的法律行爲,廣告方發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基於意思表示,懸賞人對完成指定行爲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懸賞廣告具有以下3個特點:

一是有償性,用出錢或獎賞的辦法公開請求別人的幫助,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項,行爲人完成後,有權獲得獎賞。

二是行爲人的不特定性,懸賞廣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組織發出的,普通合同是針對特定人或組織簽訂的。

三是注重結果性,發佈懸賞廣告是爲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爲人如何完成,他是不關心的。行爲人如果沒有完成指定行爲,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報酬,發佈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單獨行爲說,也即單方法律行爲說,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爲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爲不是針對要約作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懸賞人發出廣告即受其約束,不管完成行爲的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都不影響其報酬請求權,如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爲,都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爲屬於事實行爲,只要完成行爲即享有報酬請求權,不會產生承諾的效力問題。另一種是契約說,認爲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爲人的承諾相結合,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爲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廣告人負有按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契約說更容易爲大衆接受,因此採用契約說。認爲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是爲了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

一旦有人完成廣告指定的行爲,合同即告成立。其實,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爲,就像贈與一樣,雖然主要是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對人配合,完成一定行爲,合同才能成立。懸賞廣告需要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爲,而贈與合同成立需要相對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果懸賞廣告人不兌現酬金,行爲人可以請求法院司法救濟,以公權力強制兌現。在審理懸賞廣告糾紛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對於不知曉懸賞廣告內容的行爲人,完成指定行爲後,同樣要保護行爲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爲完成指定行爲人不知道懸賞內容,而不履行懸賞的承諾。

(2)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完成懸賞指定行爲,同樣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爲主體資格不完整,就拒絕履行懸賞承諾。在純受益的民事法律行爲中,不受民事行爲能力限制,猶如贈與合同一樣。

(3)行爲人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享有懸賞報酬請求權。救濟辦法是賦予行爲人報酬請求權,透過公權力來救濟行爲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懸賞廣告人兌現報酬的承諾。

(4)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爲,應認定合同成立有效。至於承諾時間,則不必太較真。只要發出懸賞廣告後,無論行爲人是在發出懸賞廣告前,還是發出懸賞廣告之後完成指定行爲的,都應認定有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完成廣告指定的行爲,合同即告成立。其實,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爲,就像贈與一樣,雖然主要是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對人配合,完成一定行爲,合同才能成立。此時懸賞廣告的行爲人可以請求法院司法救濟,以公權力強制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