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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屋買賣附隨義務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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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屋買賣附隨義務的責任有哪些

一,違反房屋買賣附隨義務的責任有哪些

違反附隨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的學者認爲:“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同爲合同義務,應採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違反附隨義務,不問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我認爲這種觀點難以成立。

首先,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相比,具有天生的侷限性:附隨義務法定性並未改變其“附隨性”。附隨義務爲合同法確認之後,成爲合同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無疑提高了附隨義務的法律地位;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其附隨性:

(1)合同法對附隨義務的關注程度遠遠不及對約定義務及與約定義務相關的法定義務的關注程度。例如,我國《合同法》共428條,但對附隨義務的規範從總則到分則不過40餘條。

(2)從實際的合同關係看,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均是根據合同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的,故附隨義務從屬於約定義務。這也說明了現代合同法中社會權利之於個人權利、社會利益之於個人利益亦具有附隨性,其保障社會權利、維護社會利益的程度和範圍與個人權利和個人利益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其原因在於,“在合同法的視角里,合同依然是以意思自治爲主的民事關係,契約自由原則儘管受到一定限制,但此限制與其作用的空間相比,微不足道。因爲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市場之手調節經濟的微觀基礎,扼殺自由意志,便會窒息市場生氣。”所以本身具有很大侷限性的附隨義務,歸責原則採取嚴格責任原則顯然不妥。

隨附義務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要自己的操作不存在就不會出現大的問題,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留意有關的細節,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存在不小的爭議,但是一旦違反有關的條例,自己的責任肯定是存在的,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積極遵循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