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確定擔保合同糾紛管轄的辦法有:
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時,當事人若約定與合同有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則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時,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