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按可撤銷合同處理。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這類合同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