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範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冒充他人的名義實施,否則就是違法犯罪行爲。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因爲不具備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歸於無效。被冒用的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不知情,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知情的情形下)。冒籤合同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要由冒籤人自行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