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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後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3.22W

一、破產受理後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破產受理後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案件已經受理;

2、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權管轄,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財產狀況說明;

3、債務清冊;

4、債權清冊;

5、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6、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企業破產宣告的流程是什麼?

1、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4、制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並經認可;

5、根據上述分配方案進行債務的清償;

6、破產程序終結,辦理註銷登記。

四、企業破產清算時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企業破產清算時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下列費用爲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下列債務爲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無論是企業破產申請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都是一致的。企業在申請破產時要準備破產申請書,企業的債務債權報表,企業財產狀況說明書等有效材料,一般法院受理了企業的破產申請以後,會組織清算組對企業現行財產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