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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資格什麼時候取得?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2W

一、獨立董事資格什麼時候取得?

獨立董事資格什麼時候取得?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該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佈上述內容。

(三)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覈。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爲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爲獨立董事候選人。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對於在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發佈前已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應將前述材料在該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發佈實施起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五)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爲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爲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六)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爲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二、任職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 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爲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進行相關任職的董事。獨立董事需要跟公司的相關業務以及重大決策處理沒有相關聯繫。需要擔任公司獨立董事首先需要在公司內持有超過1%的股份。其次需要根據其競選是否能爲公司做出貢獻所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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