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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隱名股東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6.78K
官員隱名股東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官員隱名股東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是無效的,公務員不能成爲隱名股東,根據《公務員法》第53條第(十四)項規定,公務員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所以公務員不能作爲隱名股東參與企業經營,其與顯名股東達成的協議無效。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透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爲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爲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係,但最常見的是委託關係。

二、股東申請解散公司要什麼材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覆和逾期不答覆視爲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覆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官員簽署的隱名股東協議是無效的,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時,要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經營期間,連續幾年存在虧損狀態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造成公司虧損主要原因的證據,原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證據以及公司的相關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