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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股權 / 發佈於: / 人氣:1.62W

一、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即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訴訟,也是審判務實中常見的一種公司訴訟類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明確前,對於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厲害關係的人在股東確認訴訟中的地位列明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有一種觀點認爲,應作爲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爲,其應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1.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2.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成爲公司股東的條件有哪些?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爲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爲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爲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纔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爲。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當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爲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爲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爲自己的股東。爲了避免因公司兼爲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爲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爲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爲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股東是一個單獨的民事行爲主體,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公司不能成爲自己的股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爲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分公司的股東,滿足以上條件的可以成爲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