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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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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
二、清算有兩種形式,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按照破產清算的程序來進行,非破產清算由股東成立清算組,自公司章程出現的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